在实际交易中达成的成交价必须遵循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原则,若该价格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则需按照全部地价的40%进行计算得出
土地出让金;
针对发生了转让的
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其进行补办出让手续时应按照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来加以计算;
经过以上所述方法计算出的土地出让金,如有异议存在,可由受让方委托具备资质认证的土地估价机构对此进行评测,然后参照评估价的40%计算土地出让金;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成本价格在土地价格中所占的最高比率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在运用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来计算出让金的过程中,须先将成本价格转换为市场土地价格后,再依据不低于40%的标准来计算土地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
续期,除根据社会
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