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需
收养过继子女,必须依法办理相应的收养手续,具体
法规如下所示:
首先,被收养的
未成年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1.失去双亲成为孤身一人的儿童;
2.缺乏明确的亲生父母信息,或被遗弃的婴儿或儿童;
3.由于特殊原因,致使亲生父母无力承担其
抚养责任的未成年子女。
其次,愿意
领养孩子的一方可具备以下资质要求:
1.无亲生的子女;
2.具备为被收养者提供充足生活保障并完成完整教育所需的经济实力;
3.年满三十周岁;
4.身体健康状况良好且无足以影响收养子女的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
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