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项,
建筑工程项目安全性隐患的知悉权与相关引导建设性的意见提出的权力;
第二项,对于施工现场安全保护配备物品的接受权利;
第三项,对建筑工程项目的监督、纠正失误、揭露问题以及抵抗非法施工过程的指挥等事务中的权益;
第四项,在遇到危急情况时采取紧急避让措施的权利;
第五项,因误触引起的
意外伤害可享受到相应保险公司赔付的法定利益;
第六项,依法向法院申请
刑事或民事方面
赔偿的权利。
而另一方,作为其应尽的职责包括:
第一项,负有迅速报告有关建筑工程项目安全性隐患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条 生磨裤产经营单位的
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兆游盯拒绝
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
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
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族和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 因生产
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
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