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票信息开错的问题,实际上是可行的重新进行开具操作。考虑到
增值税电子
普通发票具备有可复制性和无法回收特点这两个重要因素,使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经开具之后就无法进行作废处理。自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若涉及到诸如开票错误、销货退回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况,应该采用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方式来解决。在此过程中,发票并不需要被退还回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