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遭遇交通事故,并被对方提
起诉讼的
当事人来说,应积极应对
诉讼程序。若当事人对此感到不安,聘请位律师协助处理此事亦无妨。
然而实际上,此类情况无需特别请律师,既浪费资金也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因当前是由对方主动发起的
诉讼,保险公司的律师团队将负责审核对方提出的合理索赔请求,并对其中的不当之处进行抗辩。无论如何,损失的核定系法院及保险公司的职责所在,理所当然的,这起由保险公司与伤者之间展开的
法律纠纷也得到了解决。
无论是否参加审理,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均可表示不满并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然而一旦案件进入
终审环节,则意味着当事人需要履行其
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针对二次治疗费用的支付,当事人可以选择等待实际发生后再行提起诉讼,或者将此次保险公司纳入诉讼的第二被告,这两种方式均不会对后续事件产生任何不利影响。须注意的是,在交强险保额范围内,由于交通事故导致的所有费用,保险公司都应全数承担。反之,若非交通事故直接引发的费用,则不属于保险约定范畴,保险公司无意为此提供承担责任的支持。
在诉讼过程中,伤者可能会提出
医疗费、
误工费等各项
赔偿要求,相关
证据将由伤者举证提交。在此期间,保险公司如认为伤者所提要求缺乏合理性,将负担
举证责任;而审判机构的任务便是评估这些证据的可信度,最终裁断那些被认定为可信的部分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
民法院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
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