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
法规和司法解释,在
被执行人接到即为生效的
二审判决书之后,必须在判决所设定的法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开始往后推算两年的期间内,向
管辖法院提出申请以
强制执行判决中所要求的责任及义务。在这两年的执行申述期之内,若出现任何可能影响执行时间的极端情形,比如
执行时效发生中止、暂停或发生紧急情况等等,就必须根据有关
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现行规定来调整执行期间的计算方式。
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两年的执行期间,其起始点是从判决书所规定的法定履行期限最后一天开始进行计算的。如果判决书中对此做出了分期履行的具体规定,那么每一次的履行期限就应该从其最后一天开始来计算。如遇判决书中并没有明确履行期限的情况,那就应自
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作为执行期间的起点加以计算。当涉及到二审判决问题时,由于它是最终裁判且已生效,故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倘若二审判决中已经设定了具体的履行期限,那么执行时效就应当从该期限的最后一天开始进行推算;反之,如果该二审判决只是维持了原有的判决结论等,那么就需按照
一审法院确认的最后一次
执行期限的期限末尾这一天开始计算执行时效期为两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执行管辖
发生
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
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
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执行机构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
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二十九条 委托执行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