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医疗纠纷发生之际,当事的科主任和相关责任人应当积极主动地采取行动,以力图妥善化解纷争,使问题得到尽快解决。若在解释过程中遇到了患者或其家属的不理解甚至抵触情绪,责任人可自行决定是否填写
医疗纠纷处理委托书,科主任在此基础上给出书面意见。此后,该委托人得以授权医疗机构内负责医疗服务质量控制的部门或专门(兼职)人员进行处理。
面临医疗机构内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专业人士接到此类报告之后,他们会立即展开深入调查与核实工作,力求得出初步明确的结论。并且,在这一过程中将涉及到的病历资料以及相关物品予以封存,同时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向本医疗机构的领导汇报调查结果,向患者及其家属或
监护人进行详尽通报和解释,并通过全力以赴确保院内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来保障我们的服务质量。
对于那些较为复杂的医疗纠纷,则须由医疗机构的领导根据负责质量监控部门或专业人士的报告,以公正合理的原则提出初步的处理策略,然后向患者及其家属进行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在必要的时候,医疗机构也会寻求市卫生局的协助,由医院的相关职能部门填写医疗纠纷协调处理委托书,经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字确认后,委托市卫生局进行处理。具体处理工作则主要由市卫生局的医政科室负责。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
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
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
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
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
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
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
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
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
一)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