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债务人陷入
债务困境且无力偿清其所负债务,且无可供执行之财产时,如仅属短期内的经济压力,
当事人有权申请分期偿付。
然而,若债务人失去工作能力,则
司法机关可能会裁定终止
执行程序。在以下情况下,
司法审判机关将作出终结执行的决定:
(1)申请人撤回了申请;
(2)依据的执行法律文件已被宣布无效或撤销;
(3)作为
被执行人的自然人已经离世,没有留下任何资产可供执行,同时也没有任何义务承担者;
(4)
追讨赡养费、
抚养费和教育费的权利人已经去世;
(5)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由于生活困顿而无法
偿还贷款,缺乏收入来源,并且丧失了劳动能力;以及(6)司法审判机关认为应予终结执行的其他特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
扶养费、
抚育费案件的权利
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
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
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