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参加
医疗保险的人士必须在
退休之前累积支付足够的保费以满足至少25年的标准。在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之后,无论男性还是女性,只有当其累积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达到男不低于25年,女不低于20年,且其中实际交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不得少于15年时,方能享受到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福利。
值得强调的是,对于那些在这项规定正式实施之前的基本
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同样视为累积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如果个人的实际缴费或者累积缴费年限未能达到上述最低年限的要求,他们需要在最后一次性补足实际缴费年限所需的医疗保险费用。即使经过这样的补充,倘若仍然没有到达累计缴费年限的标准,他们还必须继续补足累积缴费年限所需的医疗保险费用,才能最终享受到作为退休人员所应有的医疗保险福利。关于补缴的医疗保险费用,将根据补缴当时的缴费基数以及缴费比例进行计算。
此外,对于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来说,只要他们在参保之后能够持续缴费直至达到男性60岁,女性55岁的法定退休年龄,并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便无需受制于累积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限制:
(1)在过去的10年内,他们曾经有过连续6个月以上的失业经历;
(2)在过去的5年内,他们曾经有过连续3个月以上的失业经历,并且在此期间他们已经开始寻找新的工作机会并积极参与了就业培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
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