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顾客在商家指定的交易地点遭受伤害,而商家未能尽到其应尽之安全保障义务,那么此种情况下,商家有责任进行
赔偿。
同时,若伤害是由于第三方行为引发的,则责任由第三方承担;但如商家未能完全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则须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商家承担了补充责任之后,他们仍可向第三方追偿。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各类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必须承担的,在合理期限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在实际操作中,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经营场所内的安全防范设备是否完备。经营者需确保其经营场所内具备完善的安全防范设施,且这些设施需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以确保其安全防范功能得以充分发挥。
其次,在
受害人遭受人身或
财产损失时,经营者需要立即采取后续救助行动,包括
报警、积极治疗等措施,以防止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从而尽可能地维护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因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而导致的伤害,
责任人应当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所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如果造成残疾,还需赔偿辅助器具费及
残疾赔偿金;若
致人死亡,则需赔偿
丧葬费及
死亡赔偿金。对于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而造成严重
精神损害的,被
侵权人有权要求
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