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尽可能地获取
证据,我们应当考虑采取法律行动,如提
起诉讼或向警方
报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搜集并提供以下各种类型的证据:
(1)
物证;
(2)
书证;
(3)
证人证言;
(4)
被害人陈述;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所有这些证据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查证核实,以确保其真实性,然后才能作为最终裁决的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