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司法
管辖之相关法律规定概述如下:
第
一,鉴于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性质属
民事侵权责任范畴,故可依据侵权行为
诉讼原则进行
管辖权确认。此种情况下,应诉法院可选设在事故发生地点所在辖区内;
第
二,对于因铁路、公路、水运及航空运输过程中所引发的各类事故导致的损害
纠纷案件,可根据以下具体规定明确其管辖法院:
如若船舶最先抵达事发现场,或者车辆、航空器最先降落于案发地区域,亦或是被告方居住场所所在地法院拥有管辖权。在此基础之上,
当事人亦有权自由选择向事故发生地或被告方居住场所所在地法院提
起诉讼;
第
三,按照通常的司法管辖原则,还可以选取被告方居住场所所在地作为
诉讼法院。而被告方居住场所的确定则需视被告方身份而定。若被告方系
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其主要办公机构所在地即视为其居住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
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