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持票人行使
追索权之时,他们必须提交被拒付或者拒绝承兑的相关
证据。如果持票人无法出具拒绝证明、
退票理由书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交任何合法证明文件,那么,他们将会失去向其前手继续追索的权利。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承兑人或付款人就可以免除他们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票据法》第六十二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
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
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
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
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
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
赔偿责任,但是所
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