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食品
经营许可证超过核准
经营范围的
违法行为,适用如下
行政处罚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食品
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许可以事项发生变动时,食品经营者若未能按照相关
法规的要求进行经营许可变更申请的,应由原发放许可证书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责令其纠正不当行为,并对其发出
警告;若食品经营者依然拒不整改的,则应被处以人民币 2000 元至 10000 元之间的罚款。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
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