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
买房产,婚后承担房贷支付义务,通常情况下不被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在特殊情形之下,比如
当事人之间另行达成协议,则另当别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在
结婚前,若一方与他方订立了不动产
买卖合同,且此项交易在其个人名义下予以注册登记,同时在婚后共同分担房贷,那么在
离婚之时,对于该不动产的处置问题,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共识,那么法院将判定该不动产归属登记方所有,并且由登记方给予另一方适当的
经济补偿。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
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
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