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被
宣布破产之后,其所背负的所有
债务必须偿还。在此过程中,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对
破产财产进行严谨而有序的
清算,以先满足破产费用以及共益债务的支付需求;
其次,将优先支付员工的薪资及
社会保险费用、
经济补偿金以及公司
拖欠的税款等款项;
最后,才会考虑支付普通
债权人的
破产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
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
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
董事、
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
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
但是,
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