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民众
递交《居民
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之日始,公安机关应确保在六十日内为其颁发居民身份证。如在交通不便之地区,办理期限可适度延长,但此种情况下的延长期限不应超过三十日。
此外,具备相应条件的地区亦可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缩短制发证周期。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制度主要针对离开常住
户口所在地前往其他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及居住的公民,他们需亲自至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更换、补领居民身份证。对于申请更换者,需提供有效的居民身份证以供查验;而申请补领者则需出示居民户口簿或
居住证。凭领证回执即可在异地受理点领取所申办的证件。在公民申请领取、更换、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若因紧急事务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可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将依照相关规定尽快予以办理。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