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持有的
现金支票兑付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类
支票不可委托他人
代理兑现,必须由支票所有权人亲自前往指定银行办理手续。具体操作步骤为,申请人需携带有效
身份证明文件直接抵达付款方公司或个人的开户银行,办理支票现金提取业务即可。在兑付过程中,请于支票背部签署姓名及注明您的身份证号以及颁发证件的公安机关,同时在办理过程中务必向工作人员展示您本人的身份证件。
对于公司持有现金支票进行兑付的情况,收款公司须在银行开设对公账户,并提供
公司法人印章(即私章)与财务专用章。随后,将上述印章加盖于支票之上,并由办理兑付事宜的人员在支票背面(即背书)签字并注明其身份证号。
此外,在办理现金支票兑付时,还需出示办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值得注意的是,办理现金支票兑付应在付款方的开户银行进行,如无公司法人印章及财务专用章,银行将不予受理此项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票据法》第八十三条
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
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可以另行制作
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第八十四条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第八十五条
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第八十六条
支票上未记载
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
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第八十七条
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
空头支票。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第八十八条
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第八十九条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
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第九十条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第九十一条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
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第九十二条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