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上的附属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其所有人享有。在农村,若土地面临征用情形时,对于地上附着物品的
赔偿费用,以及
承包期结束后,土地附着物品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均应由地上附着物品的所有者享有。关于地上附着物品的
赔偿金额及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与实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
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
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