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我国法律规定,
犯罪嫌疑人在涉嫌触犯诈骗罪时,其享有最长持续时间不超过三十七天的
刑事拘留权利。此期间内,必须确保犯罪嫌疑人充分的权利和自由,并允许律师或亲友进行探访及提供法律援助。
2、若公安部门认为有必要对
被拘留者采取
逮捕措施,应在
拘留期结束前的最后三天内提出申请,
递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案件复杂程度较高或涉及到多名犯罪嫌疑人等,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一至四天。而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天。
3、诈骗罪是指
行为人为达到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采用欺骗手段,使
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获取
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且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根据我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诈骗罪的既遂标准是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已经导致受害人遭受
财产损失或者存在着财产损失的紧迫危险。在此过程中,受害人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乃至国家。例如,通过
欺诈、
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
工伤、失业、生育等
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均构成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