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
重婚成立,侵
刑事自不用多言,既有法律认同之合法婚姻在前,却又与他人再次缔
结婚姻并孕育子女,这无疑是对婚姻忠诚度和社会公序良俗的严重背离。在此种情况下,
离婚时并不具备均等
分割财产的资格。
2.婚内施行
暴力或遗弃行为的现象,同样不可容忍。在婚姻关系中,对配偶施加残暴或长期忽视对方,甚至对其进行抛弃,不仅违反了道德伦理,也严重侵犯了受虐者的人身权利。此类案件之中,便无法实现财产平均分配。
3.夫妻双方任何一方若与他人存在
非法同居关系,便破坏了婚姻的基础,威胁到了家庭和睦与社会和谐。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内,若被告并未有效履行职责,对配偶情感伤害置若罔闻,与第三人长期稳定地共同生活,则极有可能触碰法律红线,导致
财产分配方面的权益丧失。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