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针对现场所发现的各种违规
违法行为,均可依法当场进行
行政处罚。若需按照常规程序进行处置的,则应在违法行为者接收到处理通知之际起的24个小时之内或3天以内做出相应的
处罚裁决。如果违法行为的事实情况清晰明确,且需要依照常规程序进行罚款处罚的,则应当自违法行为者接收到处理通知之际起的24个小时之内做出处罚裁决;如需采取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措施的,则应当自违法行为者接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的3天之内做出处罚裁决;而对于需要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则应当自违法行为者接收到处理通知或者
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的7天之内做出处罚裁决。此外,对于涉及
交通肇事罪行的,应当在人
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后,立即做出处罚裁决。当交通警察运用
简易程序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
证据之后,责令
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若当事人拒绝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有权实施强制撤离。若当事人因无法及时移动车辆而影响到交通通行及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有责任将车辆转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
证人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
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本规定第六十条
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现场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