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单位并不符合拐卖妇女儿童
犯罪的定义。所谓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将被拐卖者进行出售为主要目的,通过诱骗、
绑架、收买、贩卖、接送和中转等方式来拐卖妇女儿童的严重
违法行为。此种犯罪的
责任主体通常为个人,若涉及到多名犯罪参与者,则构成有组织的
犯罪团伙。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规定,
拐卖儿童罪并未被确定为
单位犯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