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结婚前购置房产且仅用个人资产
偿还贷款的情况下,所
购房产将不被视为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而是个人
产权的所有者享有所有权。若一方在婚姻关系缔结之前便已经以
个人财产全额购买了一处房地产,并且在进行
按揭还款的过程中,将产权的相关记录登记在自己的名义之下,那么这栋住房将仍旧被认定为个人财产,相应的
按揭贷款也应被视作是个人负债。
然而,如果在婚后,另一半选择参与到清偿贷款的过程之中,这并不意味着这栋房产的个人属性会因此而发生任何变化。在
离婚时进行
财产分割的环节,这栋房产仍然会被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剩余尚未偿还的
债务,同样也将被视为
个人债务。对于已经偿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所承担的那部分金额,应当得到相应的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