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取保候审的法定时限届满之际,负责执行的相关机构需提前十五日,以书面对照的方式向作出决定之有关机关进行通报,以便后者能够采取适当调节措施,并且必须于期满日期实现决定的贯彻执行,避免产生延迟现象;
2.执行机关接获指令之后,应当立即按照相关
法规条款予以实施,同时将实际执行状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3.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时,应当全额退还
当事人所缴纳的
保证金。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取保候审本身并不留下
案底记录,然而一旦被判定为有罪,则会留下案底。对于
犯罪情节较轻、对社会危害程度较低或
羁押期满而案件尚未审结的情况,可以通过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提交
保证书,以及承诺随时接受
传唤等方式,来实现
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