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交通肇事的责任方未承担主要及以上责任,且该事故是在
劳动者上下班的途中发生的,则该职工可被判定为
工伤。具体而言,员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者,应被视为工伤,即:
(1)在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地点内,因为执行工作任务而遭受事故伤害;
(2)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进行与工作相关的准备性或收尾性活动时受伤;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由于履行本职工作职责遭到
暴力袭击等
意外伤害;
(4)患有
职业病;
(5)因公出差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导致身体受到伤害或者失踪;
(6)在
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造成的伤害;
(7)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