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班途中,倘若为了避免撞倒行人而致使自身不慎跌倒入手,那么此种情况通常并不能算作
工伤。之所以如此判断,乃是由于您在滑倒之前所处的环境和状况必定是您本人未能尽责留心道路安全,且亦非发生于道路车流密集之地或其他交通要道上。因此,此类事件往往无法作为工伤案件予以处理。
然而,若您所遭遇的事件性质较为严重,例如车辆与行人间出现
重大交通事故,且车方应付
主要责任;或者该事故发生于交通拥堵地段,那么情况便可能有所不同。
再者,当
劳动者在
上下班往返途中遭受他人引发的交通事故伤害时,若欲申请认定为工伤,其需要提供由当地公安机关交警大队出具的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
证据支持,并且在这份认证文件中,必须明确载明
受害人在该起事故中所负责任并非主责。唯有满足上述要求,方可被判定为工伤。
《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