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补发新的
身份证件后,原有身份证件将无法继续使用。这是因为,在完成新的身份证件办理手续之际,旧的身份证件将会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回收或注销处理,经此过程以后,该旧身份证件将不再具有使用效力,自然也不能再被使用。
对于居民
身份证有效期届满、公民姓名发生变化以及证件严重破损导致其难以辨识等情况,根据我国相关
法规要求,公民有义务更换新的身份证件。当成功领取到新的身份证件之际,原有的身份证件均需如数上缴,否则将无法顺利完成新的身份证件更换手续。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
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
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
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