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公司之股东为
失信被执行人,那么就不得进行
清算和注销程序。对于失信被执行人所
控股或参与设立的公司来说,其在法律层面上无法完成注销手续,需待相关法院做出最终裁决后才能依规进行清算及注销事宜。此外,失信被执行人在其它日常活动中也须受到相应的约束与限制,包括禁止进行高额消费以及限制其出境等措施,均从不同维度对他们施以约束力。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
证据、
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
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
诉讼、
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
转移财产等方
法规避执行的;
(四)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
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