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凡兄弟残疾是否必须履行
赡养责任的问题,我们需要明确指出,并非所有情况下的亲兄弟残疾都需承担此项义务。若其身体残疾后仍具备生活自理及维生的能力,则无需担负起对其的赡养职责;
然而,当亲兄弟在残障以后丧失了劳动能力且无法获得生活经济来源,或是尚未成年时,身为兄、姐方才有责任和义务为其提供支持与关怀。在此过程中,如哥哥或姐姐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承担此责任的话,他们就需要承担相应的
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
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
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
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兄弟姐妹间的
扶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
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