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印花税暂行条例》明文规定,一切应缴纳印花税的凭证都必须在其书立或领取之时粘贴印花
税票,而计算印花税额的依据则为相关合同的总金额。为了更加严格地控制及统一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各个省市也纷纷出台了适合本地情况的《印花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对于从事各类
购销合同的纳税人,这些政策根据不同的行业特性,以如下所述的标准准确设定了核定征收的比例:
首先,企业和个人在从事货物购买以及销售行为的过程中,其采购环节需要缴交的印花税,将按照他们的采购总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百之间的比例进行确认和计量;而对于他们在售卖阶段中所要缴纳的印花税,同样会依照销售额的百分之六十到百分之百来核定并决定相应的计税依据。
其次,从事货物采购与销售的商场及个体户等商品流通行业的单位和个人,他们在采购环节上应缴纳的印花
税费用,也需按照他们的采购总金额百分之六十到百分之百的比例进行核算和确定;在销售环节,他们应该交纳的印花税费额,则应该按照其销售总收入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百的比例进行审核和认定,以此为基础来推算出
应纳税所得额。
最后,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涉事单位和个人,他们在采购以及销售环节所需支付的印花税费,也要根据他们的采购总金额的百分之七十到百分之百的比例进行谨慎核定和衡量;而对于他们在销售阶段即将面临的印花税,其计税依据则是销售总收入的百分之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
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