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结合实际情形而进行判断。例如假设您与伴侣在步入婚姻圣殿之后方才将
房屋产权登记姓名挂入其中,而且在两人相处期间并未制定任何特别的约定条款,在此情景之下,可以理解为双方对共同拥有财产事项之默认态度。因此,名列其上的房产便理所当然地归属于您们夫妇二人共同所有。若日后因种种原因而导致
感情破裂,您们希望分割这些
共有财产之时,那么在此之前已添加姓名的
当事人便具备了相应的法律权益,有权参与到这一过程之中。
再者,如您与配偶在婚前购置一套住房,而婚后决定将对方姓名加入房产持有权属之中,则此情形将变得较复杂些。这一程序可能被视为一种赠与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该房屋可解读为您们二人间的
共同财产,但具体每人应占有多大比例份额,仍须遵循赠与人之间签署的
赠与协议或笔谈协商的具体决定。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