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需办理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身份证到期换领、损坏换领、丢失补领业务,申请人只需携带相关证件前往居民
身份证异地办理处进行申办,并详细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即可。对于申请到期换领的市民,需提供原始居民身份证作为审核依据;若为损坏换领则需提供原有居民身份证及损坏证明材料;而针对遗失补领的情况,申请人则需要向工作人员出示居民户口簿或
居住证以便公安部门查询全国居民
身份证挂失申报系统和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进行身份核实。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
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