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失地农民补偿款项应在约定时期内迅速分批领取而非全部滞后于规定时间,这是规范且正常的方式。一般的情况下,从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生效之后的三个月内,应该以一次性的方式全数且完全的支付给相关人员或者单位。具体到实际的操作中,需根据土地原先的使用性质,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及时精确地给予相应的补偿,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用于农作物种植的青苗补偿费等各个方面。
此外,结合以上各项费用的支付流程,还应当有计划地一并安排落实被征地人群的社会保障所需支出费用,以确保他们能够维持基本生活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