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可由相关人员自行书写,并不需加盖公章。只须让被告人或
犯罪嫌疑人在其上签字确认即可生效。只要满足《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条件,便能依法行使取保候审申请权。
此外,当
拘留期限届满后,如案件仍未审理完毕,对需要继续执行
逮捕和
监视居住的罪犯,亦可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同时,即便是已释放了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若案件尚处于上诉或
申诉阶段且牵涉到事实认定或
证据审查问题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交相应书面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