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期限通常为两个月之内。被公安机关
拘留37日后,若已顺利移交
诉讼机关,正常情况下所涉案件将在两个月内做出判决。值得注意的是,对于
犯罪嫌疑人士的
逮捕后进行案件调查的侦查
羁押期间不可超过两个月之久。若是遇到案情错综复杂,难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判工作的案件,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特别许可,可适度延长一个月的羁押期。
2、如有案情曲折复杂,案件
审理期限届满之际仍无法完成审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一个月的
侦查羁押期限。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