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套现指的是持有信用卡的用户通过使用POS机或其他类似设备,在实际消费未发生的情况下依然违规地刷卡提取现金的行为,同时借此逃避银行所收取的提现手续费。鉴于信用卡套现对国家金融秩序的严重冲击以及
犯罪分子常借助虚拟POS机进行
虚假交易的现实风险,中国人民银行自2010年7月26日起明确将信用卡套现列为
违法行为之一。这一行为常见于信用卡套现、
住房公积金套现、证券市场套现等多个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