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允许的范畴内,
离婚之后公民的确具有将户口
迁回至其父母名下的权利,反之则无法进行此项操作。无论是考虑户口转移至其父母的户口簿名下或者重新划分户口属性,都须事先获得户主及其所在房产的所有者的明确同意;除此之外还需提供如下所需材料:迁入方户主的
身份证明以及户口簿(均需出示原件并复印存档)、由村委开具的同意迁入证明书(必须详细注明接受户口的具体性质,即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个人户口簿与身份证件(也同样需要提交原件并复制留底备查),
此外,还需要提供户籍证明文件等相关证件以完成整个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
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
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
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
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