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遇到
拖欠工资、未支付
工资或
克扣工资等问题时,员工有权拨打全国统一人社咨询服务号码 12333 进行投诉。此号码系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设立的专项服务热线。同时,员工还可前往劳动局监察大队进行投诉。由于企业未能按照正常程序按时支付员工报酬,员工有权利解除与企业签订的
劳动合同及其所建立的
雇佣关系,并请求给予相应的
经济补偿。若无法通过上述途径解决,员工可向当地劳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检举揭发,
劳动监察大队会依据法律
法规责令相关用人单位尽快支付
员工工资。若经劳动监察大队调解仍无果,员工可以依法
申请劳动仲裁。对于不履行劳动
仲裁裁决结果的单位,员工可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劳动报酬、
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
劳动者加付
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
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