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未经过这样的情况。众所周知,若是将孩子交付给他人进行扶育照顾,而对方又按照严格的程序
法规则执行并办妥相关养育手续的话,那么对于该子而言,其与前一位
监护人之间的
抚养权益便归属于当前的
抚养者。在法定意义上来讲,也理应由这位抚养者负起全责。一旦养育手续办理完备,那么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所产生的法律权利与义务权责将再无瓜葛。同时,这个养育行为也令接收人与接受人之间建立起深厚的亲子关系,从此构成虚拟的亲密亲属纽带。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
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
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