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环节中,
当事人完全有权利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处理。依据相关的法律条款,
仲裁庭在下达裁决之前,首先应对案件进行调解。若是调解无法达成共识或是在调解书送达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一方之前,其中一方反悔了,那么仲裁庭则必须尽快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因此,并不存在强制性的要求,必须要进行调解这个程序。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
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
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