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发生在农村山地的争端,可尝试以协议方式进行解决;若达不成协议,则应当请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出面进行调停和解。倘若相关的参与方不愿接受协商或者调停,甚至是即便经过协商及调停仍未能达成一致共识,便可选择向所在区域的
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或者向当地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
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