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职后,
劳动者将不再拥有向原有用人单位主张劳动权利的身份,所以在寻找新雇主并开始履行相应义务时,
年假的计算周期亦需重置。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只有在任职期限达到或者超过12个月之后才能享有带薪
年休假,且此假期并不与过往的
劳动关系相联系。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确实由于工作紧迫性原因无法为劳动者提供年休假待遇的话,在征得
当事人的明确同意下,可不实行该规定。而对于劳动者应享有的
未休年假部分,用人单位有责任按照该劳动者日平均
工资收入的300%进行补偿。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
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
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
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
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