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即将到期之际,可实施异地办理服务。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所确立之规则,每位公民在申请领取、更换或补发居民身份证等事项时,所涉及到的公安部门都应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并迅速地为其提供服务。
根据公安部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从公民
递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的那天算起,在六十天内将居民身份证发放给
当事人;在交通相对不便的地区,为了确保办事效率及便利性,办理时间可能会适度延长,但是这种情况下延长的期限也不能超过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