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存在违规情况或导致补偿分配明显不公的现象,相关者有权拒绝执行。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政府应当对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区的乡(镇)进行公示,同时在村乃至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布此次征收的具体范围、实施目的、补偿衡量标准、安置方案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措施等内容,不少于30天。在此期间,应当充分听取涉及被征用地范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意见,还包括村民委员会及其他利益攸关方的宝贵建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