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在
民事诉讼法还是在
刑事诉讼法中,并未明确规定自法庭开庭之后应在何种期限内出具判决,仅对案件审理周期之长短进行了限制与规范。在法律层面上,案件的审理期以从它被正式
立案之日开始,至法官宣布最后裁决结果及相关调解文书正式送达到相关人士手中为止的这段时间为准。
然而,在此期间产生的
公告期、鉴定过程、各方
诉讼人针对
管辖权问题提起的异议以及法院间关于管辖权争议的处理等各类事项所占用的时间都不应计入这一时间段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
民法院审理
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