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有幸能够提前九十天即三个月之内进行相关手续处理,若您所持有的
身份证在三个月内即将过期,那么您只需直接前往有关地点办理即可;对于那些因时间紧张而无法及时更换的情况,您亦可先行办理
临时身份证以应对不时之需。当
身份证有效期宣告结束之后,对应的公安机关将会将其个人
身份信息予以注销。为了确保身份证仍然能继续
保证日常生活中的正常使用,建议广大居民必须在身份证
有效期限满期前的三个月内,尽快前往
户籍所在地或是常居所在的派出所,提交新的申请并替换新的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
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