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户籍转移手续时,
当事人需前往个人所在的派出所开具加盖公章的户籍证明,并备妥落户申请书等相关书面材料。
接着,携带齐全的申请资料前往本地所属的村委会办理准许迁入介绍信。随后,申请人应持此介绍信及其它必备文件,向当地派出所提出迁入许可申请,接受审核审批程序。经过初步审查后,派出所将会为
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开具加盖公章的“准予迁入证明”。在此之后,根据规定流程,当事人还需要领取载有新户籍信息的“
户口迁移证书”以及新的户口簿。至此,整个户籍迁入过程即告完毕,当事人已成功实现户籍的转移与落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
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
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
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
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