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国现行《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来看,书记员在遇到必须回避的情况时,应由负责审理该项案件的人
民法院的院长加以裁定。而对于法官、检察官及侦查人员的回避事宜,分别应由院长、检察长以及公安机关负责人各自作出决断。其中关于院长的回避程序,则需提交给所在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进行决议。至于检察长与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状况,则均须
递交至同等级别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进行裁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
当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可以
申请复议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