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对
试用期间的员工提前三日发出明确告知。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若出于不适用于录用标准之理由自试用期起不久后取消对员工的
雇佣关系,必须在满足特定前提条件下进行,否则就应该向被解雇的员工给予相应的
赔偿。用人单位有权利采取终止
劳务合同的方式来处理问题,避免只是强行解释该名员工试用期是否满足录用标准或者在试用期结束之后再执行考核工作或通知解聘事宜。否则就必然涉及到
代通知金和
补偿金等相关费用的支付。因此,请务必按照法律规定签署
劳动合同以及设定试用期的条款。
《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
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